第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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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民族出身而被排除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计划或活动之外,或被剥夺其利益,或受到歧视。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条款

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条款保护人们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计划或活动中不受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的歧视。接受第六条款所涵盖的教育部资金的机构和机关包括:50个州的教育机构,他们的次级接受者和职业康复机构;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领土和属地的教育和职业康复机构;17,000个地方教育系统;4,700所学院和大学;10,000个专有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如接受教育部资金的图书馆和博物馆。

“为了确立第六条款规定的表面证据,原告必须证明他们: (1) 是受保护阶层的成员;(2) 有资格获得有争议的教育福利或计划;(3) 遭受了不利的行动;以及 (4) 不利的行动是在引起歧视推论的情况下发生的。”

处于相似状况中受保护阶层之外的学生受到与原告不同的待遇的证据可以引起歧视的推论。此外,学校官员故意对造成敌意学习环境的学生对其他学生的歧视漠不关心,也可以是一种故意歧视。换句话说,原告不需要证明教师或学校故意歧视学生,就可以在第六条款的索赔中胜诉;他们只需要证明公职人员忽视了普遍的歧视或鼓励这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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