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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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任何人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民族出身而被排除在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任何計劃或活動之外,或被剝奪其利益,或受到歧視。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款

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款保護人們在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計劃或活動中不受基於種族、膚色或民族的歧視。接受第六條款所涵蓋的教育部資金的機構和機關包括:50個州的教育機構,他們的次級接受者和職業康復機構;哥倫比亞特區和美國領土和屬地的教育和職業康復機構;17,000個地方教育系統;4,700所學院和大學;10,000個專有機構;以及其他機構,如接受教育部資金的圖書館和博物館。

“為了確立第六條款規定的表面證據,原告必須證明他們: (1) 是受保護階層的成員;(2) 有資格獲得有爭議的教育福利或計劃;(3) 遭受了不利的行動;以及 (4) 不利的行動是在引起歧視推論的情況下發生的。”

處於相似狀況中受保護階層之外的學生受到與原告不同的待遇的證據可以引起歧視的推論。此外,學校官員故意對造成敵意學習環境的學生對其他學生的歧視漠不關心,也可以是一種故意歧視。換句話說,原告不需要證明教師或學校故意歧視學生,就可以在第六條款的索賠中勝訴;他們只需要證明公職人員忽視了普遍的歧視或鼓勵這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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