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12年級學校中的第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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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任何人不得因性別而被排除在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任何教育計劃或活動之外,或被剝奪利益,或受到歧視。《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條款

什麼是第九條款?

第九條款是一部聯邦法規,於1972年獲得批准,是教育修正案之一,旨在保護學生和其他個人在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教育計劃或活動中免受基於性別的歧視。第九條款適用於從美國教育部 (ED) 獲得聯邦財政援助的機構,其中包括州和地方教育機構。這些機構包括大約16,500個地方學區,7,000個中學后教育機構,以及特許學校、營利性學校、圖書館和博物館。此外,還包括職業康復機構和50個州的教育機構、哥倫比亞特區以及美國的領土和屬地。

第九條款保護所有學生不受基於性別的歧視,包括學生因性別而受到不同的待遇、騷擾或受到惡意環境的影響。第九條款的保護措施延伸到學校“計劃和活動”的所有方面,包括招生、進入課程和班級、體育,包括提供給學生的資源、體育設施和體育機會。自1975年以來,美國教育部實施《第九條款》的條例基本上沒有變化,只有少數例外。

2020年條例

2020年5月,教育部最終確定了歷史性的條例。該條例標誌著教育部首次在法律上承認性騷擾或性行為不端是《第九條款》所禁止的一種性別歧視形式。在2020年條例通過之前,性騷擾問題只通過發佈被稱為“親愛的同事信”的非正式指導文件來解決。2020年條例包括:

改進適當程序保護。

  • 2020年條例規定了明確的無罪推定–這在2020年之前並不是預設設置。被指控的學生現在應該得到書面保證,即他們被推定為無罪,而且在案件結束之前,學校不能對被指控有不當行為的學生採取任何紀律處分。不過,如果發現學生構成風險,學校仍有能力讓他們離開校園。
  • 2020年條例改善了程式的公正性。學校必須提供“迅速”和“公平”的程式,給學生足夠的時間準備面談和聽證。此外,學生現在必須收到指控的書面(和持續)通知,並有機會獲得與評估有關的所有證據 – 被指控的學生現在能夠提交、審查和質疑證據。此外,學校不得“限制任何一方討論被調查的指控或收集和提交相關證據的能力”。幼稚園-12年級公立學校被允許,但不被要求提供聽證會。他們必須發佈最終的書面決定,並提供一個上訴的途徑。
  • 2020年條例要求使用公正的調查員和決策者;在此之前,只有略多於一半的學校明確要求事實調查員是公正的。

澄清必須調查什麼,什麼時候調查,由誰來調查。

  • 必須調查什麼:2020年條例正式確定了“性騷擾”的定義,該定義符合美國最高法院在DavisMonroe縣教育委員會案 (1999年) 中的認定:不受歡迎的行為“如此嚴重、普遍和客觀上具有攻擊性,以至於它有效地剝奪了一個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修訂後的定義還包括性攻擊、約會暴力、家庭暴力或跟蹤,以及基於性別的存在交換條件的性騷擾。 前的定義廣泛包括“任何不受歡迎的性行為”,這導致學生和教師因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和表達而受到懲罰。2020年的規則使可起訴的性騷擾的範圍更加精確,並排除了那些應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行為。
  • 學校的第九條款管轄權:2020年條例闡明,學校必須對“在學校的教育計劃或活動中”發生的任何性騷擾作出回應。這不僅包括在校內發生的事件,還包括在學校有「實質性控制」的情況下發生的事件,包括學校主辦的實地考察。
  • 什麼人要負責任:2020年條例闡明,在幼稚園-12年級範圍內,只要有任何雇員注意到性行為不端,學校就有義務調查投訴;如果學校的任何雇員 (校車司機、圖書管理員、教師等) 知情,學校就會被通知並被要求作出回應。如果公立校區的第九條款協調員 (或任何其他有權代表學校採取糾正措施的官員) 得知有不當行為,學校有義務對指控的騷擾行為作出回應。學校必須迅速做出反應,而且不能故意漠不關心;學校和/或第九條款協調員必須向任何指控性騷擾的人提供“支援性措施”,無論投訴人是否打算提出正式申訴。

實施

  • 根據2020年條例,每所公立學校必須任命一名員工來協調有關遵守第九條款責任的努力; 這個人被稱為“第九條款協調員”。2020年條例增加和擴大了公立學校的義務,即瞭解如何向學校的第九條款協調員報告性騷擾指控;公立學校必須向學生和雇員以及就業申請人、中小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和所有工會提供第九條款協調員的聯繫資訊。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向第九條款協調員提出投訴;包括在典型的工作時間之外,通過電話、郵件或電子郵件。任何人都可以聯繫第九條款協調員。
  • 2020年條例還要求學校採用和傳播非歧視政策、書面申訴程式,以及關於如何提出正式投訴指控性騷擾的資訊。學校必須在網站、政策和手冊中展示和張貼第九條款政策。公立學校採用的申訴程式必須規定迅速和公平地解決學生和雇員的投訴,並規定申訴程式必須符合《最終規則》中概述的具體標準。

性別認同和第九條款

  • 在1972年通過時,第九條款禁止“基於性別”的歧視不會被理解為包括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相反,通常理解的“性別”一詞的含義是指個人的生理性別。
  • 如果政策制定者希望擴大《第九條款》中“性別”的定義,以包括性別認同,國會應通過立法程序這樣做,而不是通過官僚機構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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