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

Resources


介紹

美國的公立學校有法律責任保護每個學生在沒有非法歧視的環境中學習的權利。法律規定,接受教育部資金的機構、項目或活動必須以非歧視的方式運作。這包括學校所做的大部分事情:招生、招聘、財政資助、學術課程、學生服務、諮詢和指導、紀律、課堂作業、評分,等等。

當學校未能履行其在聯邦民權法下的責任時,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 (OCR) 的任務是補救這種失誤。通常情況下,補救侵犯公民權利的過程始於向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

民權辦公室的投訴不是訴訟,不需要聘請律師。民權辦公室也不是提出投訴的個人的律師。向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後,投訴人仍有權在法庭上或向任何其他適當的聯邦、州或地方機構尋求幫助。然而,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民權辦公室將結束投訴。

投訴可向民權辦公室在全國范圍內的12個區域辦事處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該辦事處對該投訴有適當的管轄權。辦公室地點列在民權辦公室的網站上:(https://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addresses.html)

適用的法律

民權辦公室執行以下六項反歧視法律:

  • 1964年民權法第六條款。這項法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或民族血統的歧視。這包括基於一個人有限的英語能力或英語學習者身份的歧視;以及實際的或被認為是共同的血統或種族特徵,包括加入一個可能被認為表現出這種特徵的宗教(如印度教、猶太教、穆斯林和錫克教個人)。
  •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條款。這項法律禁止基於性別的歧視。這包括基於懷孕、父母身份和性別定型觀念的歧視(例如,因為人們不符合性別角色的期望或因為他們的性或性別取向而給予不同待遇)。
  • 1973年《康復法》第504節。這項法律禁止基於殘障的歧視。
  • 1975年的年齡歧視法。這項法律禁止基於年齡的歧視。
  • 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二條款。這項法律禁止基於殘障的歧視。第二條款禁止公共實體基於殘疾的歧視,無論它們是否接受聯邦財政援助。
  • 美國男童子軍的平等機會法。這項法律禁止歧視任何正式隸屬於《美國法典》第36條款所列作為愛國社團、希望在接受教育部資金的學校舉行會議的團體或組織。

什麼人可以投訴

任何人都可以向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提出投訴的人或組織不需要是被指控的歧視的受害者,但可以代表另一個人或團體提出投訴,如父母代表他們的孩子提出投訴。

時效性

一般來說,投訴必須在最後一次歧視行為發生後180天內 提出。申訴人可以要求豁免最後期限的要求,並將被要求說明他們為什麼沒有在180天內提出申訴的良好理由。在最近的歧視行為發生後儘快提出申訴是一個好主意。

機構投訴程序

在向民權辦公室提出對某機構的投訴之前,投訴人可能希望了解該學校是否有申訴程序,並試圖通過該程序解決投訴。然而,法律上並不要求投訴人在向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之前使用機構的申訴程序。

如果投訴人使用機構申訴程序,同時選擇向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則必須在機構申訴程序完成後60天內 向民權辦公室提出投訴。

如何投訴

最容易的方式就是通過民權辦公室的電子投訴表格

針對投訴者的報復:聯邦財政援助的接受者不得對任何提出投訴、作證、協助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民權辦公室事務的人進行報復,或干擾民權辦公室執行的法律所保護的任何權利或特權。

如果有理由相信因上述任何原因發生了報復行為,則需要就該報復事件單獨提出投訴。

評估

民權辦公室對投訴進行評估,以確定它們是否值得進一步處理。如果是這樣,民權辦公室確定它是否有法律權力進行調查,以及投訴是否及時。

另外,民權辦公室將確定投訴中是否包含足夠的關於被指控的歧視的信息來進行調查。如果民權辦公室需要更多的信息以澄清投訴,它將與投訴人聯繫;而投訴人有14個日曆日來回應民權辦公室的信息要求,除非投訴人要求額外的時間。

民權辦公室為什麼會駁回投訴

  • 沒有調查投訴的法律授權;
  • 未能說明違反了民權辦公室所執行的某項法律的情況。
  • 投訴不及時(在指稱的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180個日曆日內),沒有批准投訴者放棄及時性的要求;
  • 投訴是推測性的、結論性的、不連貫的,或缺乏足夠的細節來表明歧視,而且投訴人沒有提供民權辦公室要求的額外信息;
  • 投訴人提出的指控已經得到解決;
  • 投訴已被另一個政府機構調查或經過內部申訴程序,包括正當程序,並且有一個類似的解決程序或民權辦公室預計將有一個類似的解決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民權辦公室建議投訴人可以在其他實體的行動完成後的60天內重新提出;
  • 投訴人在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對同一被投訴者提出了基於相同事實的相同或類似指控。民權辦公室將告訴投訴人,如果法庭沒有對本案做出決定或者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他或她可以在法庭程序終止後的60天內重新提出投訴。

調查

民權辦公室在調查投訴時使用各種事實蒐集技術。這些方法包括審查雙方提交的文件證據;與投訴人、相關人員和其他證人進行面談;以及/或者現場訪問(在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間受到很大限制)。在調查結束後,民權辦公室將確定:

  • 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被投訴者未能遵守法律的結論,或
  • 有大量的證據支持被投訴者沒有遵守法律的結論。

民權辦公室的決定將在發給投訴人和教育機構的調查結果信中加以解釋。調查結果信包含針對具體事實的調查結論和對個別案件的解決方案。調查結果信不是民權辦公室政策的正式聲明,不應該被依賴、引用或解釋為政策。

在“不遵守”之後的決議

如果民權辦公室確定一個被投訴者(任何接受聯邦資金的教育機構)沒有遵守民權辦公室執行的民權法律,民權辦公室將與被投訴者聯繫,並試圖確保其願意談判一項自願解決協議。如果被投訴者同意解決投訴,它將談判並簽署一份書面解決協議,描述它將採取的具體行動,以解決民權辦公室確定的不合規領域。然後,民權辦公室將監督被投訴者對協議的執行情況,以確保被投訴者同意的行動得到執行。

如果被投訴者不同意通過最終解決協議糾正其不遵守民權法的行為,民權辦公室可以啟動程序,暫停、終止或拒絕向被投訴者提供或繼續提供聯邦財政援助。民權辦公室也可能將案件移交給司法部,由司法部代表政府進行進一步調查或訴訟。

調查後的解決方案

如果被投訴者表示有興趣解決投訴,並且民權辦公室同意這樣做,那麼投訴可以在調查結束前得到解決。解決協議的規定必須與指控和調查期間獲得的證據相關聯。民權辦公室將在調查結束前監督解決協議的遵守情況。

在被投訴方簽署解決協議後,民權辦公室將發出一份解決函,其中涉及案件中所有已解決的指控。

上訴

民權辦公室允許投訴者對某些裁定和駁回提出上訴:

  • 對證據不足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認定;
  • 根據其《案件處理手冊》的某些章節駁回指控(見上面“民權辦公室為什麼會駁回投訴”)。

這些通常在民權辦公室在案件結束時寄給投訴者的信中闡明。

投訴者有權在信上註明的日期後的60個日曆日內 對民權辦公室的決定提出上訴,除非民權辦公室對日期限制給予豁免。

在上訴中,投訴人必須解釋為什麼他或她認為事實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確,法律分析不正確,或沒有使用適當的法律標準。他或她還必須解釋糾正任何錯誤將如何改變案件的結果。否則,民權辦公室可能會駁回上訴。

在上訴審查結束後,民權辦公室將向投訴人發出一份書面決定。

有權採取另一項法律行動/訴訟

在投訴解決之前、期間和之後的任何時候,無論民權辦公室的結論如何,投訴人都有權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民權辦公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不代表投訴人,所以如果他或她想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他或她必須通過律師進行。

民權辦公室聯絡信息

美國教育部

民權辦公室

Lyndon Baines Johnso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Bldg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02-1100

[email protected]

fax (202) 453-6012

tel (800) 421-3481

開始投訴程序

可填寫的投訴表格

電子上訴表格

可填寫的上訴表格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