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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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包括了幾項對幼兒園-12年級學生來說特別相關的具體自由。
受到禁止的言論:學校官員不得限制學生的大部分言論。作為一般規則,美國憲法保護學生的言論,只要它不“嚴重和實質性地干擾學校運作中的適當紀律要求”。此外,學校官員有責任證明對學生言論的任何限制是合理的。儘管如此,“公立學校學生的憲法權利並不自動與其他環境中成年人的權利共存”。學校也可以懲罰發生在學校的淫穢或冒犯性言論。但是,當學校的擔憂不合法時,其限制學生言論的權力就會終止。
強迫發言:校區不能強迫學生就任何話題發表言論。“如果我們的憲法星座中有任何固定的星星,那就是任何官員,不管其職位的高低,都不能規定政治、民族主義、宗教或其他意見方面的正統內容,也不能強迫公民通過言語或行動來承認他們的信仰。”西弗吉尼亞州訴巴內特案 (1943年)
報復:教師和其他學校官員不能對在課堂上、校內或校外從事受保護言論的學生進行報復。雖然各巡迴法院的測試標準略有不同,但聯邦上訴法院認為,如果學生從事的是受保護的言論,學校採取了不利的行動,且學生的言論是學校行動的一個動機因素,那麼他們可以就第一修正案的報復行為提起訴訟。學校的不利行為必須是能阻止一般堅定的學生再次發表該言論。給予學生不好的學分或者評論便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第八巡迴法院最近認為,“由於教師錯誤地指責一個中學生發表種族主義的言論而造成的壓力、焦慮和排斥”也“可能符合這一條件”。
更多資源:
- 學生不需要把他們的信仰留在家裡,保衛自由聯盟
- 你可以在幼兒園-12年級教室中說的4種話,個人教育權利基金會
- 幼兒園-12年級學生言論和憲法第一修正案,個人教育權利基金會
- 學校中的言論自由與精神健康,個人教育權利基金會
- 知道你的權利:宗教自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 知道你的權利:學生的權利,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學生不能“把他們憲法規定的言論或表達自由的權利留在學校門外。”
丁克訴德梅因獨立社區學區案 (1969年)。
“在公立學校中‘表達不同觀點的自由’‘並不局限於那些無關重要的事情’;它是‘對觸及現有秩序核心的事物發表不同看法的權利’。”
西弗吉尼亞州教育董事會訴巴內特案 (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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