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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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包括了几项对幼儿园-12年级学生来说特别相关的具体自由。

受到禁止的言论:学校官员不得限制学生的大部分言论。作为一般规则,美国宪法保护学生的言论,只要它不“严重和实质性地干扰学校运作中的适当纪律要求”。此外,学校官员有责任证明对学生言论的任何限制是合理的。尽管如此,“公立学校学生的宪法权利并不自动与其他环境中成年人的权利共存”。学校也可以惩罚发生在学校的淫秽或冒犯性言论。但是,当学校的担忧不合法时,其限制学生言论的权力就会终止。

强迫发言:校区不能强迫学生就任何话题发表言论。“如果我们的宪法星座中有任何固定的星星,那就是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的高低,都不能规定政治、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意见方面的正统内容,也不能强迫公民通过言语或行动来承认他们的信仰。”西弗吉尼亚州诉巴内特案 (1943年)

报复:教师和其他学校官员不能对在课堂上、校内或校外从事受保护言论的学生进行报复。虽然各巡回法院的测试标准略有不同,但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学生从事的是受保护的言论,学校采取了不利的行动,且学生的言论是学校行动的一个动机因素,那么他们可以就第一修正案的报复行为提起诉讼。学校的不利行为必须是能阻止一般坚定的学生再次发表该言论。给予学生不好的学分或者评论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第八巡回法院最近认为,“由于教师错误地指责一个中学生发表种族主义的言论而造成的压力、焦虑和排斥”也“可能符合这一条件”。

更多资源:

学生不能“把他们宪法规定的言论或表达自由的权利留在学校门外。”

丁克诉德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 (1969年)。

“在公立学校中‘表达不同观点的自由’‘并不局限于那些无关重要的事情’;它是‘对触及现有秩序核心的事物发表不同看法的权利’。”

西弗吉尼亚州教育董事会诉巴内特案 (1943年)。